来源:湖畔新言
中国作为世界最大的PVC生产与出口国,产品出口至印度、越南、泰国、尼日利亚、乌兹别克斯坦、肯尼亚、阿联酋、哈萨克斯坦、孟加拉、马来西亚、埃及、俄罗斯和印尼等十三个主要市场。近年来PVC的出口已经成为PVC的主要需求构成之一,为研究PVC出口市场状况,本文重点梳理了各国政策,包括反倾销税、技术性贸易壁垒(强制认证、标准合格证)、进口许可证、消费税及环保限令在内的多种政策工具,及其对中国PVC出口格局的影响。
印度:反倾销与BIS强制认证并行,构筑双重门槛
印度在2024—2025年期间加强了对进口PVC的监管力度,主要通过反倾销税和BIS认证两大政策相互配合,实质性增强了对中国PVC供应商的进入限制。
首先,印度商务部(DGTR)自2024年3月26日发起针对s PVC(悬浮聚氯乙烯)的反倾销调查,涵盖中国、印尼、日本、韩国、台湾、泰国和美国等地的产品。随后在2024年6月13日发布临时反倾销关税,并于2025年3月24日延长至2029年,按照目标国和生产商的不同,税率跨度从最低25美元/吨至最高339美元/吨。同时,印度标准局(BIS)2024年2月26日发布《PVC同质聚合物质量控制令》(Quality Control Order, QCO),公布执行时间为2025年6月24日。该QCO规定所有进口PVC必须符合IS 17658:2021标准并获得BIS认证方可进入市场。虽然目前已有约14家海外工厂获证,但多数中国企业尚未进入认证名单,导致其实质性市场准入受限。
这两项政策结合使用形成了价格和质量双重壁垒,高额反倾销税抬高进口成本,同时BIS认证体系更像变相技术壁垒。如果进口商未获得认证,相关货物将面临退运、罚款或无法清关的风险,使得中国PVC在印度市场的竞争力大幅受制。
越南:技术规则确保质量
越南方面,针对PVC制品尤其是PVC管材的进口采取了一种“自由开放+技术规范”相结合的策略,但并无类似印度的贸易救济措施。
根据2025年的海关数据,中国出口到越南的PVC管材可依据中越自由贸易协定(ACFTA)享受零关税,同时也符合RCEP规则可享受10.2%的优惠税率。执行中,如果源厂具备原产地证,进口环节关税可降至零,否则适用RCEP优惠或一般税率,高达25.5%。在非关税措施方面,建设部(MOIT)以及相关主管部门要求PVC管等产品必须具备合格证书(Certificate of Conformity)及质量检测报告,并在进口前获得相关许可证。海关申报需明确HS编码,并贴附越南语标签,标注产地、用途和技术参数,否则可能被扣留或退运。该规定主要目的是确保产品符合越南建设及质量管控标准,而不是防御性贸易保护。值得一提的是,越南环保政策正向压减一次性塑料方向推进,计划2030年前严格禁止这类产品的进口,但目前PVC原料及管材尚未列入禁令清单。即使如此,产业原料诸如PVC树脂并不在进一步收紧监管之列。
越南的政策框架为只需确保产品原产地证、质检报告与技术标签齐备,即可通过零关税进口。
泰国:以质量标准为核心的技术壁垒
近年来,泰国在PVC管材和食品级塑料制品的进口方面,加强了技术性贸易壁垒。自2021年3月31日,《TIS 17 2561—非可塑化PVC管规范》正式实施,所有PVC U管材进口必须获得泰国工业标准局(TISI)颁发的强制认证,并贴附TISI标志,否则将面临海关扣留或销毁风险(TISI标准列表,PVC U管自2021年起属强制认证范围)。这种认证包括工厂审核与产品测试两项内容,由TISI授权机构完成取样检测及审核,不仅增加了进口成本,也对出口商资质提出高门槛。2023年起,泰国更将若干塑料食品接触制品(如PVC餐具、微波炉容器)纳入《强制TIS标准产品清单》,第TIS 655系列标准自2023年1月3日生效。进口这些食品相关PVC产品未获认证者将被视为违规,涉及销毁与罚款。此外,2025年4月,泰国海关配合平台运营商(如Shopee、Lazada等)加强在线商品合规抽查,未贴TISI标志、无泰语标签或未提交进口商信息的PVC制品将被下架并处罚。
总体而言,泰国对PVC进口的限制形式以TISI强制认证制度为主,明确针对PVC管材与食品接触类产品,且适用于所有来源,但事实上形成对未认证中国企业的较高市场进入门槛。
尼日利亚:环保税收策略下的政策走向
尼日利亚针对一次性塑料产品的关注近年来大幅提升,并通过财政政策工具调控进口。2023年4月20日发布的《2023年财政政策措施》(FPM 2023),自2023年6月1日起对“单次使用塑料(SUP)”征收10%的消费税,涵盖塑料容器、薄膜和塑料袋等。然而此政策在同年7月6日被以减轻企业负担为由签发行政令予以暂停执行。
虽然PVC树脂本身并未列为“单次使用塑料”范畴,政策主要作用于袋膜与容器等下游产品,因此其进口限制并不直接针对PVC原料。但这一系列政策的起伏,无疑反映出尼日利亚利用绿色税作为调控工具的态度。
乌兹别克斯坦:原料进口监管
乌兹别克斯坦致力于发展本国化工原料深加工,因此在进口监管方面最近几年较注重程序化与语言标识的管理。自2024年1月1日起,该国取消了以乌兹别克语为进口货物强制贴标的要求,但仍禁止未贴符合语言标注的商品获得合格证书或卫生证书(certificate of conformity、sanitary-epidemiological conclusion)。换言之,PVC树脂等工业材料在正常进口时,无需语言标签,但若作为消费品进口则可能遭遇证书拒发。
除语言要求,还有一系列普通工业品进口需要的流程,包括取得进出口许可证、IEC编码、缴纳关税,并依照WTO承诺执行 tariff 税率。2025年11月1日前,政府将出台法规,要求塑料产品包括塑料袋生产者和进口商承担回收责任并可能收取回收费,这反映了其未来环境政策方向。
值得注意的是,2027年开始,乌兹别克斯坦有望全面禁止塑料袋的进口与使用,该政策或将扩展至一部分塑化母料的进口管理,但截至目前原料级PVC进口仍属开放范畴,两要素结合显示其正在从标签与环境责任两方面逐步加强对塑料材料的进口管理。
肯尼亚:技术壁垒标准认证制度
肯尼亚国家标准局(KEBS)自2015年以来推行预出口合格验证计划(PVoC),要求进口商品预先在出口国进行检测,并由KEBS认可机构(如SGS、BV、CCIC等)出具合格证书(CoC)。若进口商未提前取得CoC,货物将被目的港抽查或扣留,需缴纳0.6%货值的目的地检查费,最低265美元,最高2700美元。此外,所有进口产品还需贴上KEBS签发的进口标准标志(ISM),或被豁免的“钻石标”(Diamond Mark)认证所代替。PVC树脂作为工业原料通常可申请豁免,但PVC制品(如管材、薄膜等)不在豁免范围,必须提交IS M标签与相关CoC。该制度自2022年4月扩展目的地检测,强化了监管,对资料不齐全的货物常直接扣留或退运。
阿联酋:统一关税与合规审核并行
阿联酋隶属海湾合作委员会(GCC),其统一关税法于2003年生效,采用统一5%进口关税(除烟酒等高税类)。PVC原料进口一般适用5%的普通关税,并需缴纳5%的增值税,另有可能的消费税或海运保险费等额外费用。在合规方面,阿方实施Emirates Conformity Assessment Scheme(ECAS)和Emirates Quality Mark(EQM)体系,由SGS等机构根据MoIAT(工业与先进科技部)相关法规执行产品符合性评审。符合ECAS标准的产品可获一年期CoC证,可在市场销售。此外,进口须由阿联酋境内公司持有当地贸易许可,由DED(经济发展部)负责核发,所需文件包括商业发票、原产地证、装箱单及必要许可证等。所有材料需进行领事认证(Apostille)程序。
哈萨克斯坦:严守联盟合规体系,逐步推动本地化深加工
哈国作为欧亚经济联盟(EAEU)成员,自2010年起采纳统一的技术法规制度,所有来自非联盟国家(如中国)的PVC原料进口必须通过EAC认证(Eurasian Conformity,欧亚一致性标志)才能获得清关许可。根据2001年第904号政府令和后续技术法规,PVC等产品需提供由国家授权机构出具的合格证书(Certificate of Conformity),并贴附EAC标志。此证书有效期最长3年,对批次进口亦需对应出证。进口商(必须为在哈合法注册的实体)需提交测试报告、产品说明书和样品进行合规检测,获得EAC后方可申报海关清关。
孟加拉国:注重通关程序与文书完整
孟加拉并无针对PVC原料实施特别进口配额或差别关税,对中国进口商并无直接贸易措施。但在常规贸易程序和文档方面有多重要求。所有进口商须通过正式银行渠道(如信用证)申请进口,并取得进口商授权、提单、商业发票和装箱单等文件齐全提交给海关。依据2015年起实施的《进口政策令》,进口产品需正确标明原产国及原产地,尽管未设行业歧视,但不合规原产地申报可能导致延误、罚款甚至没收货物。PVC制品若用于建筑或食品行业,还需符合当地卫生或标准化要求,但相关监管较宽松,未形成技术壁垒制度。
整体而言,孟加拉进口PVC的限制并不在技术审查或贸易壁垒,而在于文书与合规流程的严格执行。
马来西亚:产品标准体系完善,但原料进口门槛低
马来西亚对PVC原料进口采取开放政策,主要监管集中在塑料制品与废塑料进口层面,对PVC原料无配额或反倾销限制,但编码与标准流程明确。根据1998年《海关(禁止进口令)》修订,PVC-U(硬质聚氯乙烯)管材类商品列入建材监管范围,进口需经建材局(CIDB)认证,并获得“Certificate of Approval”后才能清关,否则将受10,000–500,000林吉特罚款。PVC管道类产品需符合MS 628系列标准(Multilayer PVC U pipes)并可标示标准认证标志。标准化机构并未要求中国出口商差别对待,但进口产品必须按照SIRIM或认证机构测试批次并贴标准标签。虽然废塑料进口受到较严格控制(HS3915需获DNSWM/DOE准许),但PVC树脂属于原料范畴,销往工业加工的不受此类限制。
埃及:低税率配合严格标准审查
埃及对PVC树脂进口征收的关税十分优惠,自2020年起,PVC进口关税为2%,属常规关税范围。另需注意的是,埃及非阿拉伯国家进口商可能无法享受某些区域优惠,仍适用全额关税。此外,进口流程由2020年之后引入的在线“e-portal”系统统一管理,进口商必须提交商业发票、装箱单、原产地证、运输单据等资料,所有信息需提前上传并等待海关审核清关。
尽管对PVC原料未实施反倾销、配额或许可证限制,埃及政府于2021年曾对美国PVC悬浮树脂启动反倾销调查,征收9%的临时反倾销税。此外,进口产品还须符合埃及标准(Egyptian Standards),必须贴附阿拉伯语标签,标注完整的生产信息,否则可能在海关清关时被退回或处以罚款。
俄罗斯:联盟统一体系下的合格证书制约
身为欧亚经济联盟(EAEU)成员国,俄罗斯对来自非联盟技术产品(如PVC)进口的监管高度依赖EAEU统一法规体系。所有非联盟国家出口商必须遵守TR EAEU 041/2017《化学品安全》等技术法规,进行合格评定并贴附EAC一致性认证标志(或相应GOST/TR 证书),方可顺利进行清关销售。得到EAC合格证书后,产品可在联盟5国通行,但若证书过期、缺失、未贴EAC标或非由联盟授权机构签发,即将在俄海关受阻,货物无法通关。审批类型包括成批进口的批次证(有效期不定)或年度认证(1 3年有效)。同样,进口商还需提供合同、商业发票、运输单据、原产地证书、卫生证书等多种文件才能完成进口申报。
印度尼西亚:靠证照与程序设防,配额制暂停
印尼依照2021年20号贸易部条例(MOT Reg. 20/2021),进口商需先通过在线系统OSS申请NIB(importer ID),相当于API U/API P进口许可证,方能进口物资,其中包含PVC树脂等化工原料。无NIB认证的进口活动需申请特别许可,且无法用于正常申报。同时,化工类产品可能需要附加技术性合规,例如安全数据表(SDS)等由相关监管机构要求。所有进口需经印尼海关电子报关(EDI)系统,并接受货柜查验与HS分类固定税率计算,之后缴纳关税、增值税与进口手续费。税率依据HS编码而定,PVC HS 3904无特别差别税率。
值得注意的是,印尼曾于2023年底拟对聚烯烃(PE、PP)类化工品实施进口配额及附加检验措施,但于2024年3月取消该计划,这意味着PVC产品目前仍未受此类限制。
综上所述,除越南、马来西亚等凭借自由贸易协定或宽松原料政策维持市场开放外,多数目的国均通过反倾销调查与从量税、强制性标准认证、进口许可或环保消费税等手段构筑了较高的进口门槛。其中,印度以反倾销税和BIS强制认证形成“价格+质量”双重壁垒;肯尼亚和哈萨克斯坦则借助合格证书制度(CoC/EAC)强化技术审查;阿联酋、埃及、俄罗斯等遵循统一关税或EAEU标准,但强调合规文件和贴标要求;尼日利亚与印尼则在环保或许可框架下调动税收与程序工具。整体来看,中国PVC出口在国际贸易中仍面临一定的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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